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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丨只涨不跌,未来价值赶超比特币? ! 一天翻一千倍的“GCB币”

imtoken安卓官方版 2023-07-23 05:12:41

2017年初,一个名为“天才全球支付GCB”的项目“横空出世”。

据项目认证微信公众号显示,“天才环球支付GCB”由光彩商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发行,该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在深圳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吉明。

“每个人的矿机,每个人的钱包,每个人的交易所,每个人的私人银行,每个人都是股东。” 这是Global Pay GCB项目的口号。

据其创始人吴吉明介绍,之所以开发环球支付GCB项目是为了“响应党和国家大众创新创业的号召”,创立了环球支付这一支付平台; 创立消费增值平台环球购; 创立全球金融管理平台Global Exchange。

这三大产业链拥有最新优化的互联网算法技术、点对点的区块链技术支持、安全的网络支付清算系统、数量不变。 每个硬币都有一个独特的代码。 全球市场流通。

在GCB币的广告中,吴吉明开创性的、世界领先的“区块链”技术可以享有四个第一:“中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发行系统”; “第一个从中国走向世界的大型国际金融项目”; “中国第一位天才计算机科学家”; “全球首个时间、空间、速度增长值最大的虚拟货币”。

据该公司介绍,GCB币是一种自由的货币体系和可以增值倍增的虚拟货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支付金融工具。

不仅如此,该项目的虚拟货币可在全球购、全球支付、全球兑换三大版块正式流通。

同时,在GCB币的推介会上,公司宣布与光彩集团合作具有国资背景。 GCB币将作为全球支付货币,只涨不跌。 未来价值将超过比特币,升值空间巨大。

参与者需购买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

凭借宣传,不少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号称全球支付货币、具有高附加值、全球支付结算、自由贸易等功能的GCB币。

“致富新途径”

广告都是炒作,那么GCB币的实际收益是多少呢?

王女士是GCB币的买家。 2016年4月,朋友向王女士推荐了一款名为“GCB币”的虚拟货币。 这种虚拟货币刚发行时的价格还不到一美元,但未来可以涨到很高的价格。

王女士听后觉得GCB币不错,就投入了一些钱购买。 购买 GCB 币需要邮箱注册。 注册完成后,朋友将账号和密码给王女士,王女士可以通过手机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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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账户都是一台“矿机”。 注册好账号后,购买GCB币充值到矿机中,矿机就可以开始挖币了。

根据全球支付公司的推广规则,GCB币实行会员等级制度。 会员通过上级推荐获得会员资格。 会员账户被称为“矿机”。 下级会员向上级会员购买GCB币充值矿机进行挖矿获得GCB币。

王女士的第一台“矿机”是V1矿机。 一开始,王女士从朋友那里买了一共15万元的“GCB币”,朋友们把钱交给“全球支付”公司“调币”,即买币注册挖矿机器 。 朋友通过钱包转账将这些币全部转入王女士的账户钱包,王女士随后用这些币注册了新的矿机。

王女士一共注册了20多台矿机。 王女士记得,朋友给她买“GCB币”时,单价在0.7到1美元之间。

这位朋友还承诺,王女士的矿机产生的所有币,都将用于王女士的“保值”。 “套期保值”是指将手头矿机产生的“GCB币”进行转移。 您可以兑现您的利润。

然而,该平台的推出日期一再推迟。 一开始说是5月1日,后来说7月1日可以上线交易,后来又推到了9月1日,到2016年底,王女士的账户已经无法登录了.

因为王女士用之前赚的钱购买了“GCB币”并注册为矿机,这些矿机因为平台的原因无法登录,导致王女士前期投入的资金全部被清空。没有兑现,她彻底迷失了方向。

王女士是 GCB 数十万会员中的一员。

为快速推广GCB币,快速达到募资目的,光彩公司多次召开推介会,称投资GCB币回报率高,安全性高。 光荣虚拟货币会员。

平台对线下会员发展实行双轨制。 会员奖励包括推荐奖、匹配奖、领导奖、层级奖。 会员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最主要的是动态收入,即以开发人员的多少作为薪酬和返利的依据。 比如推荐奖励,线上开发和线下都可以获得10%的奖励,每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推荐码前几次比特币解版增值,线下激活账号需要输入线上推荐码,系统会按照10%的提成计算线下的业务量到网上。

层数奖励是指可以获得离线总表现的3%~5%的奖励,最多可获得9层(矿机V4)。 一般V1最多可达三层,V2最多可达五层,V3最多可达七层。 . 以上奖励及佣金均以GCB币计入在线账户。

披上区块链新外衣

“GCB奖金制度的本质是典型的‘拉人、发展线下’的传销模式。”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倩告诉《方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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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参与者通过认购所谓的虚拟货币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介绍他人加入; 同时,通过引入他人参与线下人员的发展,从而建立上下层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此外,主办方将参赛者支付的部分费用用于支付首批参赛者的报酬以维持运营; 参与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顺序和开发人员的数量决定。

在王倩看来,这种典型的传销模式在众筹、外汇、P2P等概念中已经普遍存在。 比特币走红后,开始披上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外衣。

2018年,因投资者举报,GCB币公司负责人陆续被捕。

吴吉明是第一个创建GCB货币的人。 吴吉明成立环球支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支付公司)、环球支付(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支付投资公司)和环球支付区块链信用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简称全球支付区块链公司)等公司。 同时,吴吉明自己开发了虚拟货币GCB系统。

2016年1月,吴吉明与胡涛(另案处理)合作,通过传销模式发行和推广GCB币。

同年5月,吴吉明退出与胡涛的合作后,继续通过自己的全球支付公司推广GCB币。

2016年6月,黄小发、吴继明成立白云环球购公司(法人为黄小勇,黄小发之弟,实际控制人为黄小发,吴继明为环球支付投资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南山区)。 两家公司共同发行和推广 GCB 硬币。

GCB币传销团共有七层,吴继明、黄小发为第一层,其余六层由龙一清、林晓明、项晓亮等多人组成,层次分明,结构清晰.

黄小发的全球采购公司和吴吉明的全球支付公司联合发行和推广GCB币。 通过在酒店举办讲座等形式,要求参会者购买GCB币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吸引参会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与。

龙一清通过在深圳等地讲学、帮助就地报名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拉低了林晓明、张云(另案处理)、赖小河(另案处理)等人。

其中,张云和赖小禾是他们的助理,张云负责帮他收款和转账,赖某禾负责他的分行客户登记开户。 林晓明直接或间接地培养了向晓亮等人。

根据他们的银行记录,有22人通过向林晓明购买GCB币成为线下投资者。 向晓亮协助环球支付公司推广GCB币,通过微信宣传直接或间接发展线下吸引人气。

线下购买矿机、GCB币获取介绍奖、撮合奖、管理奖等动态收益,并进行“套期保值”套现利润。

2018年8月28日,湖南省益阳市紫阳区法院以上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吴吉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主导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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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至3月,向小亮、林晓明、龙一清、黄小发相继被捕。

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小发、龙义清、林晓明、项晓亮组织、主导等经营活动,推销GCB币,要求参与者购买矿机和GCB币。 以货币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刑法》第224条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南山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黄小发等人。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黄小发、龙义清、林晓明、项晓亮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以上一年零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下。元至3万元。 查获的作案工具龙一清手机两部、林晓明手机两部被没收上缴国库。 后被告人黄小发、龙一清提出上诉。 2020年8月,深圳中院维持本案二审原判。

区块链概念的炒作是非法传销的现实

区块链一方面承载着极客(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着狂热兴趣并花费大量时间钻研的人)的技术理想,另一方面也让有兴趣的人受益。

过去,传销组织试图在不掌握资本和技术的情况下,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实现财富自由。

如今,传销组织找到了一条可以有效规避法律监管的“致富”新途径,那就是打着区块链的幌子发行传销币。

一些利用区块链发币的传销项目,会出于政府对区块链行业的大力支持,而避开相关的虚拟货币监管。

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代币,不得买卖“虚拟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目前,我国尚未承认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其中明确表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吸纳资金。

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

在王谦看来,随着比特币的爆发,一些“山寨币”前几次比特币解版增值,即虚假的“虚拟货币”,如“元宝币”、“招财币”、“自由币”、“熊猫币”、“熊猫币”等。硬币”已经复活。 种类多达数千种,如奥币,吸引了众多投机者参与交易。

仅以2017年以来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涉“山寨币”刑事案件为例,就有“以太币”、“GCB币”、“普洱币”、“代币茶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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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告诉《方圆》记者,真正的虚拟货币有六大属性:

1、开源代码(在第三方信誉网站开源); 2. 数量分配; 3. 去中心化(无收入中心主体); 4.无中央服务器(分布式网络,任何政府都无法关闭); 5、无锁定期(自由存取,随时提现); 6、直销传销基金免费注册、免费使用、无奖金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GCB币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 王倩进一步解释说,第一,GCB币的发行和推广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其次,GCB币不能随时自由存取; 第三,您必须购买矿机才能成为会员; 最后,GCB币不是交易工具,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具有任何价值,本质上不是网络虚拟货币,而是一种虚假的“虚拟货币”。 因此,嫌疑人本质上是以“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传销。

在将GCB币推向市场之前,吴吉明等人自己控制了一部分,投资者买入币后大量卖出变现。

投资者前期尝到甜头后,利用GCB币升值吸引下线,积极发展下线获取回报,形成虚拟货币金融骗局。

“目前,我国区块链的发展还很不成熟,监管也尚未开展,虚拟货币的情况喜忧参半。”

王倩表示,个别虚拟货币可能确实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解决了市场的某些现实需求,承载了某些权利或价值,但更多所谓的虚拟货币并不是“创造”出新的货币,无非是投资于融资市场无非就是收钱。

大多数人并不关心这种货币的“前世”,他们只关心它的“今生”。 不关心货币的实际价值和技术应用,只关心暴涨和收益。 这些货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虚拟货币。

在此基础上,不法组织打着养生、区块链、云计算甚至国资背景的幌子,但本质上与实际内容毫无关系。 许多。

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是在“货币”进入市场之前就控制一部分,然后在投资者买入该货币时大量卖出。 这是典型的“山寨币”金融骗局。

虚拟货币刑事监管面临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的解释,虚拟财产是不属于财产 申请中认为,盗窃虚拟财产不应按盗窃罪处理。

时隔多年,虽然在裁判文书网可以检索到盗窃游戏币、比特币等可认定为盗窃罪的判例,但“山寨币”的持有和使用基本不受法律保护。

王倩说,在实践中,盗窃、诈骗、勒索“山寨币”等行为涉及的个人身份普遍难以认定,公安机关更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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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大批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旗号的金融犯罪活动,查处的犯罪活动包括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等。可以达到统一。

“此外,在办案中,司法会计鉴定对于确定犯罪数额、核实资金流向十分重要。但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会计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鉴定单位、鉴定时间控制不严等,影响了案件的进展。”

王倩表示,这类犯罪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还要弄清楚虚拟货币的基本原理、风险和漏洞,司法人员办案难度也很大.

王倩还表示,“假币”的跨地域性,使得此类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发生在不同的省、市、地区,甚至国家,导致此类案件的刑事管辖。 权利不确定的困境,以及在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办案效率往往受到报告链长、程序繁琐等问题的影响。

此外,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决定了一些网络数据和痕迹很容易被删除、篡改和隐匿,导致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作案地、登记地、嫌疑人身份,而传统的刑事管辖原则受到挑战。

对此,王倩建议,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应从顶层设计上加强对虚拟货币和“山寨币”的规范监管。

同时,要规范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的司法会计鉴定流程,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金融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 (所有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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